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得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2执844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25599532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桑田路885号。
法定代表人:翁世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开,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得可,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得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得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执行款1570000元及利息。经查,本院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