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财保81号
申请人:***,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梁山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汤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255995329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桑田路885号。
法定代表人:翁世军。
申请人***于2018年3月22日以其与被申请人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人民币115000元。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毛增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敏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