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振新钢管租赁站与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2955号

原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振新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01MA2GTAWN2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沙家垫村。

经营者:袁发中,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255995329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桑田路**。

法定代表人:翁世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腾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振新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陈佳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顾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