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2955号
原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振新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01MA2GTAWN2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沙家垫村。
经营者:袁发中,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255995329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桑田路**。
法定代表人:翁世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腾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振新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陈佳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顾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