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403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泰山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76665772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2016)鲁0403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