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盛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02财保3号
申请人:湖北盛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四林。
被申请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七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盛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七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盛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七公司在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工程质保金150000元,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七公司在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工程质保金1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