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执复21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xxx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xxx。
申请执行人:北京正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1号六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吴登峰。
被执行人:张自强,男,193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复议申请人**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作出的(2021)京02执异26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二中院在北京正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通公司)与张自强、***、**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京02执556号]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该院对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xxx账户及xxx账户内资金扣划的执行行为。
北京二中院查明,正通公司与张自强、***、**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1927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编号为ZTZL-GC-2013-018的《租赁协议》;(二)被申请人(张自强、***、**,下同)向申请人(正通公司,下同)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租金290 0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 134 970.99元(其中包括通信塔施工费57 970.99元、基站勘察费7000元、设备仓储费50 000元、律师费20 00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五)本案仲裁费28 890.15元(已由申请人全额向本会预交),由申请人承担20%即5778.0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80%即23 112.12元。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正通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2021)京02执556号立案执行。
北京二中院认为,该案中,根据执行依据涉案仲裁裁决,张自强、***、**共同向正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故张自强、***、**应为连带债务人,该院据此在涉案仲裁裁决确定的给付责任范围内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所提涉案仲裁裁决存在错误的异议理由,实质系对执行依据不服,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不属于该案审查范围。**所提其所承担责任范围超出其对北京瑞杰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杰公司)出资额的异议理由,实质系对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份额的争议,其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向张自强、***另行主张,不属于该案审查范围。综上,**所提执行异议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北京二中院(2021)京02执异262号执行裁定,中止对**的执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事实与理由为:我等与正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仲裁裁决确定我与张自强、***承担对应债务。但该仲裁是因为我与张自强、***系瑞杰公司股东,因正通公司与瑞杰公司产生合同纠纷,而瑞杰公司已经合法注销,即使承担责任也应由三人按出资持股比例承担,而不应由我一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对北京二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采取执行措施。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由**、张自强、***向正通公司给付租金等款项,但未区分各自应当承担的比例,北京二中院在该仲裁裁决确定的款项给付范围内扣划**名下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若认为其承担责任的范围超出其对瑞杰公司的出资比例,可依法另行向张自强、***主张,本案不予审查。综上,**的复议申请缺少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北京二中院(2021)京02执异262号执行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执异26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禹明逸
审  判  员   齐立新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袁 楠
书  记  员   王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