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2执异26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大德铭睿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许晓星,男,北京大德铭睿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推荐。
申请执行人:北京正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1号六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吴登峰。
被执行人:张自强,男,193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北京正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通公司)与张自强、***、**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京02执556号]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撤销本院对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及XXX账户内资金扣划的执行行为。事实及理由:第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1927号裁决书(以下简称涉案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本案原系正通公司与北京瑞杰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杰公司)之间的纠纷,而瑞杰公司已经合法注销,三被执行人张自强、***、**系瑞杰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三被执行人均已实际履行了对瑞杰公司的出资义务,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清偿责任是错误的。第二,正通公司申请张自强、***、**仲裁纠纷共有三个仲裁案件,三案均进入执行程序。因另外两个被执行人张自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全部的清偿义务归于**一人,并强制扣划**银行账户内资金769 075元。**所承担的责任已远远超出**对瑞杰公司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故提出本案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正通公司与张自强、***、**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1927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编号为XXX的《租赁协议》;(二)被申请人(张自强、***、**,下同)向申请人(正通公司,下同)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租金290 0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134 970.99元(其中包括通信塔施工费57 970.99元、基站勘察费7000元、设备仓储费50 000元、律师费20 00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五)本案仲裁费28 890.15元(已由申请人全额向本会预交),由申请人承担20%即5778.0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80%即23
112.12元。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正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京02执556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执行依据涉案仲裁裁决,张自强、***、**共同向正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故张自强、***、**应为连带债务人,本院据此在涉案仲裁裁决确定的给付责任范围内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所提涉案仲裁裁决存在错误的异议理由,实质系对执行依据不服,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所提其所承担责任范围超出其对瑞杰公司出资额的异议理由,实质系对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份额的争议,其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向张自强、***另行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所提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姜高华
审 判 员 曾小华
审 判 员 连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申艺丹
书 记 员 桑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