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工业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李献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洋,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后桥村。
法定代表人:吴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玲,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审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二巷8号麒麟雅筑2幢11501号房。
负责人:何秋鉴,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3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晓茜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2元,减半收取2451元,由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尚晓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衍
法官助理 张 弛
书 记 员 陈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