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内蒙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null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3执34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后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4282G。
法定代表人:吴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法,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内蒙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与东河东岸交汇处北辰希尔顿东方银座1号楼底层108A、208A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OMYA5G2X。
法定代表人:施云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施云峰,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21407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33 230元及利息。
就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的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21407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张海涛
审 判 员  焦海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 书
书 记 员  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