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4民初1065号
原告: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后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4282G。
法定代表人:吴飞,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珍,赵玉飞,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原告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于2021年1月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22年3月29日,原告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由再次以***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北京汇英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与***在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其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请求确认北京汇英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的股东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纠纷应由北京汇英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