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9199号
原告: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后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4282G。
法定代表人:吴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法,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9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86843586C。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丽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崔东阳
书 记 员 张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