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3执34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后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4282G。
法定代表人:吴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特2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7 195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房产、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二辆,本院已予以登记查封,但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车辆下落,致使无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特25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洋
审 判 员 陈继明
审 判 员 冯新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埔
书记员 孟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