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昊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等民事非诉执行审查执行类null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异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后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4282G。
法定代表人:吴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法,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9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86843586C。
法定代表人:林玉坤,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期间,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占北
审 判 员
单立勋
审 判 员
李 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霞
书 记 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