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3民初18294号
原告: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后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428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友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友公司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建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给付货款96050元及逾期利息(以96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自中建友公司处购买了价值437750元的货物,已付款341700元,尚欠货款金额为96050元。***书写欠条承诺于2018年1月31日偿还,至今未还。
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17日,***为中建友公司出具欠条:“本人***今欠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防水材料款96050元正,大写:玖万陆仟零伍拾圆整,承诺2018年1月31日前结清所有欠款,逾期本人承担责任。2017.11.17。***。”
庭审中,中建友公司称2019年2月3日***向其转账支付货款3万元,本案尚欠货款金额为66050元。中建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货款66050元及逾期利息(以66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一份追加许昌泷鼎工程公司为被告的申请书及一份延期举证开庭申请书,经审查,***的上述两份申请,本院均不予准许。
上述事实,有原告中建友公司提供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中建友公司与***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中建友公司要求***给付欠款6605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6050元及逾期利息(以66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丽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