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3财保188号
申请人: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和路12号院10号楼7层701-01室(顺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428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申请人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