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91民初361号之二
原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施桥镇贵宇广场101幢139室。
法定代表人:周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树国,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沈雪梅,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陈寿猛,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扬州泛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扬州顺杰工贸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川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沈雪梅,董事长。
被告:江苏腾达缸泵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东(工业园区)2-3幢。
法定代表人:陈寿猛,董事长。
被告:江苏悦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雪梅、陈寿猛、***、扬州泛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扬州顺杰工贸有限公司、江苏腾达缸泵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悦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9元,由原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纪晓东
审 判 员  吕士杰
人民陪审员  王兴东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