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24民初1738号
原告:东阿县鲁西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悦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阿县鲁西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悦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阿县鲁西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均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