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万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6民初1230号
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夏庄开发区奥冠大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万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日照市。
原告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