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通道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1民初51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丽群,湖南启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1894401645。
法定代表人:胡显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全瑜,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吴恒跃,男,侗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辉,湖南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7元,减半收取2518.5元,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 怀 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余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