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221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后,现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已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湘122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4.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本院对(2019)湘1221执601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