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凯延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执31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谭喜堂,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柳道1号赛格柏狮二期厂房5层511A。
法定代表人:张彦礼,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年5月30日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23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一、支付货款人民币60万元;二、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履行期限的次日起,以未付款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履行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包括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4个,并扣划其账户余额人民币13177.26元,上述执行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在沪房地产、在沪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已有执行案件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执行反馈材料、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伟民
审 判 员 徐 谦
审 判 员 黎金娣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 忆
书 记 员 张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