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98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
法定代表人:李怡民,党委书记。
被执行人: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柳道1号赛格柏狮二期厂房5层511A。
法定代表人:张彦礼,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东方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孟凯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念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