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7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仁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Q。
法定代表人张彦礼。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763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税务、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彦礼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碧波
执行员  胡 洁
执行员  张伟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