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恢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柳道1号赛格柏狮二期厂房5层51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483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柳道1号赛格柏狮二期厂房5层51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4614X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33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9年9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其主要内容为:一、双方确认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36%计算);二、双方同意四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30日偿还10万元、于2019年10月15日偿还20万元、于2019年11月15日偿还20万元、于2019年12月15日偿还20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偿还188万元;三、如四被执行人按上述第二项履行,双方本案债权债务结清。如四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第二项按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偿还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应还债务。被执行人在调解书作出后部分还款的,按先利息后本金的方式相应抵扣;四、四被执行人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294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1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共扣划上述被执行人的款项合计1590808.12元,已先后于2019年12月9日和2020年7月21日分别支付1197614.38元和271163.74元给申请执行人,扣除执行费18308元后,余款103722元也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1月19日直接向其付款200000.00元。

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众诚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30.634477%股权和深圳市松大电通投资有限公司25.000000%股权、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的65.000000%股权、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松大网络有限公司的100.000000%股权、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众诚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0.999999%股权,期限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田区××路××中心广场(××)A座1805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90080号);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粤B×××××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粤B×××××小型汽车、被执行人***名下的粤B×××××小型汽车,期限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

2020年12月1日,本院又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款项563827.46元,并全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0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书和恢复执行申请书,确认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向其支付20万元,申请本院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全部执行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现场缴纳了执行费差额9455.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书,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和解义务,申请本院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全部执行强制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执行结案方式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9)粤0304民初335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费2776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二、解除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各自名下车辆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90080号)的轮候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文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古伟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