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31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柳道**赛格柏狮**厂房**51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483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柳道**赛格柏狮**厂房**51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4614X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白雪梅,女,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白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33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9年9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其主要内容为:一、双方确认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36%计算);二、双方同意四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30日偿还10万元、于2019年10月15日偿还20万元、于2019年11月15日偿还20万元、于2019年12月15日偿还20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偿还188万元;三、如四被执行人按上述第二项履行,双方本案债权债务结清。如四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第二项按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偿还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应还债务。被执行人在调解书作出后部分还款的,按先利息后本金的方式相应抵扣;四、四被执行人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294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1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共扣划上述被执行人的款项合计1590808.12元,已先后于2019年12月9日和2020年7月21日分别支付1197614.38元和271163.74元给申请执行人,扣除执行费18308元后,余款103722元也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白雪梅持有的深圳市众诚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30.634477%股权和深圳市松大电通投资有限公司25.000000%股权、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的65.000000%股权、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松大网络有限公司的100.000000%股权、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众诚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0.999999%股权,期限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田区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粤B×××××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粤B×××××小型汽车、被执行人***名下的粤B×××××小型汽车,期限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分。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白雪梅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除已扣划款项外,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文超

审判员  陈文瑞

执行员  温 昕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祁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