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与*龙源街道万花村村民委员会、青龙宫文物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23民初1791号
原告: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源街道万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
负责人:***,主任。
被告:青龙宫文物管理所。河南省***龙源街道办事处万花庄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源街道万花村村民委员会、青龙宫文物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成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