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

菏泽市嘉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60号

原告:菏泽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2627267E。

法定代表人:戚祥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艳,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23699713。

法定代表人:吴定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结,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原告菏泽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菏泽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菏泽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菏泽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洪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金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