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60号
原告:菏泽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2627267E。
法定代表人:戚祥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艳,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23699713。
法定代表人:吴定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结,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原告菏泽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菏泽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菏泽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菏泽市**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洪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金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