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与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3民初1159号

原告: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23699713。

法定代表人:吴定刚。

被告: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益阳市迎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00446885923E。

法定代表人:刘柏炎。

原告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40元,减半收取计9470元,由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睿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