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19148号
原告: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23699713。
法定代表人:吴定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结,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宝益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P701X。
法定代表人:张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锐华,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益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耿 利 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霍哲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