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28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12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793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人民法院指定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申请减、缓、免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 岩
审判长 邱 倩
审判长 刘 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玲金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