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民初11030号
原告:福建省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保险大厦20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52320508L。
法定代表人:蔡志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及福建省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泉丰劳人仲案字[2020]第370号仲裁裁决书,分别于2020年10月26日、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10月28日分别受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20)闽0503民初10914号一案及原告福建省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2020)闽0503民初11030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上述两案应合并审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的(2020)闽0503民初11030号一案并入本院受理的(2020)闽0503民初10914号一案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红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