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7691号
原告:成都**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三路9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龙永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友华,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章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玉溪镇民主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基明,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章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5元,由原告成都**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闵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