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5383号
原告成都康特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通广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康特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康特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康特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成都康特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书记员 苏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