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91执636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成都康特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履行(2018)川019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执行中,本院获悉被执行人已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了破产,且该院已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鉴于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9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余苏雨
书记员 赵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