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6034号
原告:成都**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三路**(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龙永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友华,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鸿洋,职务不详。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林口镇站前大街东段石油公司办公楼/div>
负责人:金海,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后原告**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成都**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