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特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某某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5858号
原告:成都**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龙永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友华,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华林路207号福建广电网络大楼。
法定代表人:蔡琳,职务不详。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九龙大道1199号漳州广播电视中心16楼。
法定代表人:林涛,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电子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