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6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濮民初字第1904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男,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运,男。
被告河南立涛新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开运、河南立涛新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马书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