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02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隆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丽,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刑才善,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隆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0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对该案件进行恢复执行,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5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仅有零星存款,且二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9年5月20日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我院于2019年5月20日以终本约谈的方式告知当事人,综上所述因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