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02民初3827号
原告南阳市隆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丽,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50867526F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定有
住所地南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隆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全部履行了工程款,原告现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阳市隆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为2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林娟
审判员宋良中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