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隆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南阳市隆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阳市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7)豫1302执1634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隆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玉龙苑小区6号102室。
被执行人:南阳市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南阳市宛城区九龙路2号。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隆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其拒不申报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后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无房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硕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