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4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909699504。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南昌市进贤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进贤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4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通过进贤县房管局、进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贤县办事处等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投资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4月15日,经审查,本院依职权将***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标的为8万元。截至2021年4月15日,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8万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4月12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陈先爱
审判员 万安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