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24民初1642号
原告: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909699504。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乃德,进贤县南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2月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乃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14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SF双层油罐买卖合同,被告购买了1台15m3SF双层油罐和4台30m3SF双层油罐,合同总价款为176000元。合同签订后,2018年5月17日被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作为产品预付款。2018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将该批货物出厂,发货前被告承诺货到现场后支付剩余货款146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2019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确认欠原告146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
被告***未答辩,也未举证、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购买1台15m3SF双层油罐和4台30m3SF双层油罐,合同总金额为176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30000元。2018年8月2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货。被告收到货物后,未依约支付货款,并于2019年9月9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款说明,载明尚欠原告货款146000元的事实。出具欠款说明后,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尚欠原告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6000元,有欠款说明、出库清单及庭审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姜 凡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潇辉
书 记 员  王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