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鲁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02民初4118号

原告:山东鲁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长江二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5269413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4568802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鲁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鲁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收到交费短信七日内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到本院进行线下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鲁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