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1民初760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长江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山东鲁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有劳动关系,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未受理,故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进行审查,因程序性问题可以进行主动调查,经调查,山东鲁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益海(广汉)粮油饲料有限公司内进行电工工程项目施工,故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也将会书面通知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意见。因劳动争议尚未进行仲裁程序,故原告不能进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