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民初3134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临朐县,现住山东省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现住济南市市中区南外环济南大学南门西一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涛,男。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现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伟。
原告***与被告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军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凯亮
书 记 员 孙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