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3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安洪军,经理。
原审被告:济南庄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翠云,总经理。
上诉人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庄城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14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上诉人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