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济南航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1911号
原告: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福泰新都城东区6号楼二单元1001。
法定代表人:宋先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仕宏,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航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龙四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师金花,职务:经理。
被告: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三德范东村。
法定代表人:张超,职务:经理。
被告: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南外环济南大学南门西一层。
法定代表人:杨超,职务:经理。
被告:烟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垛山路333号恒大御澜庭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姜雪,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航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烟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仕宏、被告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南航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烟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票据金额823949.53元及利息损失(以823949.5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至清偿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4日,被告烟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具票号为:210545600820420210114821712835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为823949.53元,收款人为被告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4日,承兑人为被告烟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东华支行。2021年1月22日被告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给被告济南航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2月2日被告济南航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汇票背书给被告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被告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欠原告石料款,2021年2月10日被告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给原告。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通过银行向承兑人被告烟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示承兑付款,被拒付。后原告向被告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但被告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拒绝付款。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持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权向汇票的出票人烟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作为背书人的其他被告行使追索权,并有权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济南航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答辩。
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并非付款人,仅是票据经手人。我公司也在协调要求承兑人付款。
烟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
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1、原告企业信息一份,证实原告曾用名是山东强胜华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告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2、汇票(210545600820420210114821712835)一份,证实2021年2月10日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商业承兑汇票给付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用于偿还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欠该公司的石子款,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4日,到期后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票据权利未得到实现,同时证明承兑人为烟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东华支行。2021年1月22日告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给济南航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2月2日济南航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汇票背书给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欠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石料款,2021年2月10日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给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3、2021年6月30日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法定代表人张超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份,证实2019年10月-2021年2月10日,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多次购买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石料,欠其石料款3870217.88元,期间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多次付款,其中2021年2月10日用商业承兑偿还823949.53元;4、追索通知书一份、特快专递邮寄单一份,证实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提示付款后被拒付,后在2022年1月24日再次提示付款,仍被拒付,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章丘永固混凝土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发出票据追索通知并通过邮局寄送;5、保单、保函、保险费发票各一份,证实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主张权利,支出诉讼保全保险费1700元。
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2021年1月14日烟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票据号码为21054560082042021011482171283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烟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4日,票据金额为823949.53元,承兑人为烟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东华支行。承兑信息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信息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01-14”。
该汇票背书转让情况为:2021年1月22日,该汇票由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济南航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2月2日,该汇票由济南航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年2月10日,该汇票由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山东强胜华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2022年1月18日、2022年1月24日,持票人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示付款均拒付,拒付理由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以追所有人),至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来法院。
3.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本案申请保全,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700元。
4.2021年4月12日,山东强胜华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背书取得涉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其形式及记载事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背书连续,该汇票合法有效,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有权选择向出票人烟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背书人济南航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且其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故本案中,原告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济南航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烟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823949.53元汇票金额的同时并支付利息,本院支持自提示付款日即2022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票据款利息。济南航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烟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届满前对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相反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举证,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
综上所述,原告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航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烟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山东强胜玮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823949.5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23949.53元为基数,按202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0元,申请费477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700元,由被告济南航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烟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甄琳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魏凯悦
书 记 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