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执保242号
原告:海阳市卧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海阳市海天路92号。
法定代表人:于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锦秀,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子达,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峰凯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海阳市海滨中路163号创新创业大厦208室。
法定代表人:刘延平,经理。
被告: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市中区南外环济南大学南门西一层。
法定代表人:杨超,经理。
原告海阳市卧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峰凯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海阳市卧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书面申请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原告海阳市卧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阳市卧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济南华光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原告海阳市卧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向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迟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