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旗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红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25民初1770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红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二里岗社区武陵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红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支付承包工程工资款99020元,湖南红旗建设有限公司对**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2日,湖南红旗建设有限公司与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桃源县2016年底高标准农田专项基金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合同书》,湖南红旗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桃源县热市镇龙家嘴村果园(湖南男方落叶果树研究中心)工程项目违法发包给自然人**。同年12月5日,**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该部分工程项目转包给***,***组织工人施工。2017年3月26日,因**不支付工人伙食费,***被迫停工。2019年4月13日**与***结算,尚欠***农民工工资99020元。**称其没有与湖南红旗建设有限公司结算。湖南红旗建设有限公司有义务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南红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9)湘0725民初39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尚在公告送达期内,未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