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5执12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红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二里岗社区武陵路**。
法定代表人:吴友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红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胡立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钟佳鸣